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