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事项符合本条例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