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八)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