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