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工会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综合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基层工会主要负责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