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托书》文本由市总工会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