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一)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的建议;(五)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