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本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地方总工会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未提请调解或者协调处理的,地方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组织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进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