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