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第十八条有效职工方可以通过工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要约;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