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