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下列事项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一)全省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制定;
(三)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
(四)省本级处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五)省本级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总数的核定,职责配置、调整和规格、名称的变更;
(六)省本级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配置、调整,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七)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额的核定;
(八)地级市正处级事业单位,县级市、县、自治县正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九)其他应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