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