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第十八条已废止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