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