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