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林地、草场和公路、桥梁、水利等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林地、草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