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建设或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原批准机关有权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