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行推销产品和进行有偿服务,强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支付不应当支付的费用或者摊派钱物。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费用的,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对卡外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投诉。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