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方式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强行推销产品和进行有偿服务,强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支付不应当支付的费用或者摊派钱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费用的,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对卡外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投诉。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