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