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