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