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