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