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