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方式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接受的捐赠款物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主支配和使用,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