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二)确有举办的需要和能力;(三)制定的活动方案具体可行,能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