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本省范围内,宗教教职人员需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双方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双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