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为寺院保护与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对僧人进行寺院保护与管理的教育,增强保护与管理的意识;

(三)对僧人进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

(四)引导僧人潜心修行,提高佛学造诣;

(五)处理寺院日常事务,保证各项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和处理寺院在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消防安全、卫生防疫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七)建立文物档案名录,并报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完善寺院文物保护与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