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的宗教、文物、旅游、公安、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寺院宗教活动、文物保护、旅游服务、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寺院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