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和夏河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寺院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僧众的合法权益;寺院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管理;僧人应当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