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寺院管护人员造成寺院及文物受损的,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依法追偿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