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寺院文物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筑和其他文物不得作为经营性资产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