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