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组织的募捐活动或者募捐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募捐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