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协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同意后募捐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其他处置费用由捐赠人与募捐组织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