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也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捐赠承诺书。书面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数额、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在兑现期满未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催告其履行;捐赠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