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二十条有效捐赠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明确表示不签订捐赠协议的除外。捐赠财产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不得违反募捐目的,并应当载明捐赠财产数额、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和剩余财产处置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