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