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毁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试验基地、仪器设备、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的,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归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