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两级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三十年(女性满二十五年),其中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二十年(女性满十五年),退休时其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