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定期听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监督情况的汇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