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