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四条已废止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十份,同时附送规章的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