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