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