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