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