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