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辖区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能登记发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