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