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政府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