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已建成的道路,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根据后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