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已修改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标志,实行封闭式管理,将现有人口逐步迁出、耕地逐步退耕;对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