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